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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明朝要设立提刑使司?特点是什么?


提刑使司负责一省司法事务,包括按察使、副使、按劾一省刑名,具有司法和监督职能,其中部分设有经验司、研磨所、监狱司。下面是详细的介绍,让我们来看看。

由于“都、布、三司制”,对处理地方突发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明中后期提起刑事检查的腐败现象严重。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明代地方监督机构中的最高机构。

为什么明朝要设立提刑使司?特点是什么?

一、 明代按察使司制度

1、明代对提刑依察使司的考核

司官是监督其他官员的官员,必须保持自己的诚信。因此,明代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检察官必须参加每三年举行一次的“计划”。除每次检查归来外,还应接受评估。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查期间的推荐官员、弹药和武术官员、监督学校建设过程、地方水利改革过程、审问罪犯和追回罚款。@ 必须建立账簿,上报州县衙门车马、地方税收钱粮数量,巡查地点是否有人员、车马超编,是否有吃喝公款,乱征税。年底,将其所属地方贼赃、税收等具体工作和政绩逐一报告。官员、都察院通过考核,奏报皇帝,由皇帝决定升降官员。晋升称职者,政绩突出者越级晋升,不称职者降职,贪污罢免为民。

2、明朝提起刑事诉讼的司法权

审查案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所有参与案件的官员书面审理,不再审理犯人。二是提审犯人面对面审理。大多数案件都是书面审理,只有少数复杂、事实不清楚的案件,才会对犯人进行讯问。但是,“亲提现到人证复讯”将在卷宗中标明,以体现对案件的特别重视。 司法官员负责司法权力,是当地最高监察官员。就像皇家历史一样,他们有权推荐人才,并有责任扮演年轻的非法官员。

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其下属机关、府、州、县各衙门的文件,必须接受按察分司的审查。若有延误,漏洞,应严格依法执行。复查时一定要小心。逾期羁押、判决错误、乱收钱粮、税收不公等。,必须依法处理。如果有错误,应立即纠正,应立即询问。一定要果断结案,不尽职的,听从使司治罪。此外,在波检查的地方,如果有犯罪宫员逃避处罚,或者将一件物品和妇女藏在自己的住所,设计陷害他人,破坏审查,一起抓获监狱,犯人加重处理,财产归公。同时,地方各级官员有权解释法律规定。如果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否违反了刑法,他们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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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特点

1、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在其影响下,明朝的监督制度和其他制度,如监督制度,与中央和地方政府沟通,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维护明朝的统治。同时,在惩治腐败官员、维护官员诚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弥补前朝先进制度的不足,明统治者逐步建立了巡逻制度和监督制度,以弥补前朝先进制度。皇帝直接指派巡逻历史和巡逻人员到当地巡逻监督,不受其他官员干涉。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有效地沟通了这种垂直监督体系。

这些制度在监督机关的“情感”功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信息桥梁。当地方发生蝗灾、洪水、干旱等重大灾害时,按照历史及时报告地方情况,使统治者能够及时了解人民的痛苦,并采取措施。成祖立即采取措施,向灾民发放救济资金,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有利于地方政府执行中央颁布的法律法规,实现“上下效应”。为巩固统治,统治者建立巡抚制度,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通过监督机构的监督,统治者对地方官员的诚信、诉讼监禁、社会保障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统治者制定地方法奠定了基础。使中央政府得到更好的集权,促进地方政府的发展。

为什么明朝要设立提刑使司?特点是什么?

2、澄清地方官治

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地方政府的长期稳定,地力一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统治者。因此,统治者一直特别重视地方官员的管理。监察机关的监察尤为重要,监察机关的主要功能是“肃纪纲,清官治”,基本要求是整顿百官。明朝统治者在地方实行独特的监督制度:定期对使司进行监督、巡逻和总督检查。共同行使监督地方官员权力,交叉行使监督权力,避免监督中的漏洞。在前朝的基础上,明朝统治者改革完善了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机构,建立了巡抚监察制度,使明朝对地方监察的作用远远超过以往。代表皇帝巡逻御史,自然权利特别大。五品以上违法官员可以直接弹勃勃,报朝廷裁决,六品以下官员可以立即抓获讯问。由此形成了明朝独特的监督制度,由检察官、巡视皇家历史、督察和监察官相互监督,各自行使职权。从史实记载来看,这一制度确实在惩治官治、防止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明代提刑使司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1、设立单独的监督机关

按察使司是明朝地方独立的监察机关,不受其他两家公司的干涉。巡视御史虽属于都察院,但从中央派到地方巡视,可以对地方二三品官员进行监督。都察院根据法律选拔和管理监督官员,并定期对这些官员进行评估。这些都是值得学习的地方。目前,我国的监督制度包括:党内监督、政府部门行政监督、全国人大立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检察院制度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其中,专门监督机构主要有三个机构:中央纪检委、政府专门监督机关、检察院反腐局。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有许多监管机构,但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对政府专门监察机关而言,要建立垂直领导的监察制度,增强行政机关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上级机关直接指派官员,上级部门直接拨付机关资金,防止机关政府干涉监察机关。赋予监察机关独立职权,增强监察工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避免其他机关的干涉,提高工作效率,动员工作人员

员工的热情。同时,在建立监督机关时,要充分重视监督人员的管理和任用程序。确保监督人员的素质和监督制度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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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检查制度的影响下,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作用,赋予人民充分的监督权,加强对检查制度的司法监督权力的监督,加强报告制度的完善,确保报告畅通,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政府要加强信息披露,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要对政府工作提出可行的意见和批评,确保公务员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将帮助监督机关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力。法律在规范人民权利和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明朝如何规范监督法规的制定。详细规定了监督人员的责任、义务、人员分配和权力,使人民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权力。同时,制定专门的监督法,保护人民的监督权力,尊重和保护人权,将社会监督与专门机关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完善监督立法和司法,促进监督机关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结语

明代是由“何胡元以宽而失,我收平中国,必猛不可”的思想构建的:中央到地方监督制度,主要是都察院-巡逻御史-提刑使司,不仅对明代的“肃纪纲、清官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对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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