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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军政管理体系在明朝是如何改变的?


辽东都司作为明政府防御北方游牧政权和部落南下的军事指挥机构,明初洪武、永乐时期职权发生了变化,从单纯防御草原民族南下入侵防线的前沿,逐步转变为兼顾地方军政民政事务的管理机构。从单一的军事机关到军民行政合一的行政机关。后来,随着行政机构的变化,职权逐渐分离和削弱。

辽东军政管理体系在明朝是如何改变的?

一、辽东都司军事职权的形成

1、辽东都司管理体系

作为一个军事派出机构,辽东都司的军事职权是其主要职能。辽东都部作为一个位于边境的军事机构,随时都需要面对复杂的军事斗争形势。因此,其军事权力与大陆各部门不同,军事行动指挥权相对独立。辽东都司辖区人口稀少,辽东资源丰富。在管理职能方面,辽东都司具有内地都司和其他边疆都司所不具备的特点。辽东都司不是参与军事行动的主要力量,而是根据金山所在地

从地理位置上看,纳哈一旦受到攻击,逃跑的方向无非是北藏回到故主,或者转向东南逃到朝鲜半岛。明朝政府永远不会允许老元势力逃到朝鲜半岛。因此,辽东都部门的军事行动应作为防止纳哈逃往东南的主要防御力量,同时监控纳哈逃往军队的趋势,配合北伐的军事行动。虽然辽东都司在这次军事行动中没有承担主要的指挥工作,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军事机构来配合这次军事行动。在朱元璋向冯胜下达的甲骨文中,没有提到要求他控制辽东都司。可以看出,在朱元璋的指示下,辽东都司独立配合北伐,军事指挥权达到顶峰。

2、扩大都司军和政府职权

明初,虽然辽东省设立了福州县等地方民政管理机构,但没有省级民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此时,辽东省总部的主要责任是负责地方军事事务的管理和纳哈军事行动的防卫。此时,辽东省地方民政管理机构应由山东省民政管理机构顺便管理。

《大明会典》载山东布政司管理辽东各仓。山东布政司原为山东省民政管理机构。辽东表示,明朝一直将辽东视为山东的管带地区。《大明会典》写于万历年间。这种观点的出现很可能是辽东洪武年间没有省级民政管理机构。但是,金、复、盖、海四州有福州县的基层民政管理机构,无法管理。因此,这四个州被分配到山东布政司。从明初辽东归降后采用的二元行政机构的方法来看,民政机构并不完善。结合辽东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形势,废除民政机构已成为实现辽东有效管理的必然。

辽东军政管理体系在明朝是如何改变的?

二、都司军和政权的分离

1、削弱军事权力

虽然辽东总兵官从永乐12年(1414年)开始成为常设军事长官,但如果辽东总兵官设定的时间单方面定在这里,就有分离历史演变的嫌疑。从职官演变的角度来看,辽东总兵官的设置是在明代总兵官制度的逐步形成下建立起来的。最初,总兵官制度应该是高级武将外出征伐和巡逻的一种形式,这基本上符合洪武年间总兵官的临时工作名称,但负责相关事务的高级武将在外出执行时并不拘泥于是否被任命。更重要的是,他们携带的权力,洪武年

辽东地区也遵循了总兵官执行相关军事任务、是否以总兵官的名义执行总兵官权力的案例。

2、都司民政权力分离的开始

根据检查部门的另一项职责是监督地方官员。洪武在初年设立了一个试验部门,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废除试验部门后,将该权力归属于根据检查部门

。洪武年间,由将军巡逻或派遣高级将军负责辽东海运、种田等措施,但这种监督形式难以定制长期、定期监督,洪武28年(1395),随着辽东军事对抗、社会经济建设和边境建设成为主要问题,辽东没有州县,以确保地区刑狱审判的公平性和监督

都市官员按要求训练兵马,完善武器,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项监督。辽东没有省级民政管理机构,不能单独设立检查分支机构。根据辽东收复以来山东对辽东的各种义务,中央政府将辽东提高监狱和官员监督的权利移交给山东检查分支机构。

辽东都司作为一个军事管理机构,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即都司断事官-各卫镇抚的军事司法制度。这个军事司法机构在山东按察分公司管理辽东刑狱之前,直接与五军都督府断事官联系。由于洪武28年(1395年)辽东都司完全兼并了所有地区民政管理机构,司法制度的机会自然从单一处理军事诉讼扩展到处理军民案件。民事诉讼由刑事部和大理寺负责。辽海东宁道山东根据调查分公司的成立,是为了解决辽东民事案件的审理,从司法机关的案件中分离整理,然后连接到刑事部和大理寺。由于检查分支机构本身有权审查刑狱,他肯定会审查军事司法系统审理的所有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军事司法系统的独立性。

三、山东布政司对辽东的管理

1、削弱辽东都司的民政管理权

由于山东布政司负责统计辽东人口,并与山东省人口合并报告,因此应有权对辽东省人口征税。《大明会典》在山东布政司的规定下说明了辽阳税务司。明实录中没有辽阳税务部门的记载。这里提到的辽阳税务部门应该是洪武14年(1381)成立的辽东税务部门。辽东税务部门隶属于辽东省总部,负责对辽东省的商业行为征税,并将其改为山东省总部。说明洪武年间,随着山东总部人口管理权的运行,税收权力也被分配。这削弱了辽东都司民政管理权的征税权。

辽东军政管理体系在明朝是如何改变的?

辽东各项民政权力分配给山东省有关机构

山东带管辽东,不仅体现在户部山东清官司上,刑部山东清官司也遵循这一例子。结果表明,在洪武晚期,辽东各项民政权力在不同程度上分配给山东有关机构实施,其民政管理权的税收、人口等主要方面分开。虽然《明实录》和《大明会典》中有很多关于山东布政司等机构管理辽东都司的记载,但这并不能掩盖辽东都司本质上是一个军事管理和机构。山东布政司等民事管理机构管理的只是辽东都司管理下的民事工作,而辽东的民事工作不是主要工作。根据辽东人口的上一部分计算,辽东都司控制的军户和军屯占辽东地区的绝大多数,这是山东布政司等机构无法涉及的。从洪武晚期到永乐年间,辽东都司的民事管理权虽然分离,但仍是由辽东都司管理的独立行政区划。

结语

从明初辽东都部职权变更的过程可以看出,明代都部,尤其是边疆都部,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单位,具有兼顾民政管理机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个别边疆都部本身就有很多内地都部门没有的权力,体现了民政管理机构的特点。辽东都部作为边疆都部的典型代表,证明了这一点。

同时,辽东管理机构的变化反映了明朝中央政府统治无民政管理机构地区的一种方式,即首先分配给附近的民政管理机构。从整体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也很可能形成朱元璋在元末接管地方管理时积累的经验。


辽东军政管理体系在明朝是如何改变的?辽东军政管理体系在明朝是如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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