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资料中保存的唐人的“妻子出具证明”(离婚证明)来看,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在离婚书的最后,一些人注明了这名妇女的赡养费。离婚证明应由两位父母和亲属共同作证。
在古代,人们非常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婚总是不被提倡,离婚率很低 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李贝
在中国古代,当婚姻结构不严格时,离婚是相当自由的。所谓“夫妻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以来,建立了夫权婚姻家庭制度。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定,比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去丈夫的妻子抛弃了孩子再婚的现象,于是雕刻石头,命令世界维护家庭稳定。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增强。在相关法律中,妇女地位较低,妻妾不能擅自去丈夫。然而,当丈夫逃跑时,他可以向政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记载,不仅有夫出妻的仪式,还有夫出夫的仪式。出跟的双方都谦虚自责。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来看,当时男女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的内容一般分为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本应如水如鱼,同欢一整天。然后第二段描述了目前的状态。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真的无法继续下去。第三段写下离婚的祝福,既然不能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男女离婚后各有前途。离婚书结束时,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离婚证明应由两位父母和亲属共同作证。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聚好散。
中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女性需要“三从四德”,但男性不能随意休妻。夫妻离婚受家庭观念的控制,受法律限制,受情理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在田里等得很饿,很生气,坚持要休妻,妻子不服,于是起诉了政府。白居易在判决中说:“按照女人的德行标准,妻子应该顺夫,但报答父亲的恩情是出于天性。@ 先给父亲吃饭,丈夫以后再吃。因为孝顺比事夫更重要,所以丈夫不能休妻。”
由于古代高度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婚率很低。《易·序卦下》说:“夫妻之道,不能很快也,所以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渐出国”的规定。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受到批评。宋朝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至于一般的农村地区,妻子的情况更为罕见,这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减少了家庭劳动力,再婚的负担也很重。@ 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观念下,也不敢轻言离婚。由此可见,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仅体现在婚姻的缔结和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探索古代自由离婚制度:唐代注重聚好散